第七条住院次数的计算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本公司视为一次住院,按第五条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八条生活津贴给付日数的确定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本合同的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为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但当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超过本条款所附《各类疾病住院医疗最高给付日数表》规定的最高给付日数时,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为《各类疾病住院医疗最高给付日数表》规定的最高给付日数。
二、被保险人同时患两种以上疾病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仅以其中较长住院日数的疾病为准,按上款规定确定生活津贴给付日数。
第九条保险金额和日生活津贴标准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为人民币15,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日生活津贴标准为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
第十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续保时一次交清。本公司调整费率的,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按续保时的费率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交费宽限期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届满日起六十日为续保保险费交费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