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诊疗的,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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