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自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至今,其医保体系历经百余年发展日臻完善。德国作为世界上发达的工业化国家,通过足够的法律保障,并在遵循“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一套相对发达和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本文就德国医疗体制、医改和医疗市场准入情况三个方面作一扼要介绍。
一、德国医疗体制
德国医疗体制最显著的特点是医疗保险体制健全。它是世界上第一个按照福利国家理论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自俾斯麦1883年首创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德国法定医保制度以其相对健全的医疗体系和较好的服务层次成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医保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医保体系覆盖面广
德国实行强制性医疗保险,人人都须参保,政府通过社会救助体系出资帮助低收入者参保。德国通过各种途径基本上实现了全民医保,总覆盖面达99%以上。德国医疗保险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程覆盖,对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和康复都提供保险,而且还有疾病津贴、丧葬补贴、生育优惠待遇等。在德国,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医疗保险金的机构称之为“疾病基金”,采取的是分散化运行模式。德国有大约420个疾病基金,民众必须至少参加一个基金,但有些人可以得到豁免:首先是公务员、现役军人和欧盟雇员,他们享受德国或欧盟的特殊公费医疗;其次是高收入者,也就是收入超过缴费基数封顶线者,可以选择退出,自己另购服务水平更高的商业性保险。
(二)法定保险和私人保险双元并立
德国通过社会法典确立了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保为辅”的医保体系,实施医保的主体是法定医疗保险,但私人医疗保险业占一定比例。德国法律规定,凡月收入低于4050欧元的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高于此限或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可选择私人医疗保险。国民也可以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基于“双元并立、结构互容”的特点,德国医保体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三)就医方便、医药分开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繁多而且广泛。2008年德国共有2087家医院、50.7万张病床、1000多个预防和康复机构其中由政府或公益性组织如教会承办的医院,其床位数占总数的80%到90%,其余由私营企业经营。在医疗服务体制上,德国不实行医疗定点制度,患者可选择到任何医院看病,到任何药店取药,可以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并可在开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住院的医院。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得到及时治疗,就诊时无须支付现金。德国实行严格医药分开,避免医生滥用处方权与药商串通牟利;同时门诊和住院严格分开,保证了转诊渠道畅通,杜绝医院滞留病人获取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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