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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体制及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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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德国是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自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至今,其医保体系历经百余年发展日臻完善。德国作为世界上发达的工业化国家,通过足够的法律保障,并在遵循“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一套相对发达和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本文就德国医疗体制、医改和医疗市场准入情况三个方面作一扼要介绍。

  综合来看,德国医疗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开源节流,增加医保收入,减少医疗支出。其主要做法一是将原来的基本免费医疗改为收取部分费用。如原来的免费就诊改为每季度收费10欧元,住院治疗时病人要缴纳10%的住院费用,但总额不超过300欧元;二是取消一些不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项目,如丧葬费、假牙费、部分眼镜费等;三是成立联邦药品质量与经济性检验中心,从疗效和价格的角度对药品进行检验,向医生提供有效药物清单。其次是改革医疗保险体制结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增强透明度,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德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情况

  (一)医疗机构

  根据德国《行业条例》第30条规定,只要获得德国官方许可并满足相关条件,任何外国企业都可在德国设立医院或私人医疗机构。根据《社会法典(五)》(SGBV)第108条规定,相关事务由各联邦州主管部门审批。

  另外,根据《医院融资法》(KHG)第8条第1款规定,投资商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为相关联邦州所接受。德国各联邦州根据自身的医疗服务需求制定相应的“医院计划”(Krankenhaus-plan),凡进入该计划的医院可申请一定量的投资促进资金用于购置必要的设备和装备;若与医院计划相抵触,则投资方案不会被州主管机构接受。此外,只有进入“计划医院”(Plan-krankenhaus)范畴,才可接受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患者就医。

  根据德国《行业条例》第30条规定,可以设立私人诊所,但私人诊所只能为投保私人保险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费用由就医者自理。

  德国医院,包括公立医院、公益性医院、教会医院、私立医院等,全国共有2087家医院(2008年)。德国对外国资本投入德国医疗机构实行国民待遇,统计部门对外资和内资并未加以区别,就像德国没有外商投资企业统计一样,也没有外商投资医院计。

  (二)医师从业

  按照欧盟和德国的有关规定,欧盟范围内医师在德从业,只要符合从业条件,具备和德国医师同等水平的医师素质,即可不受限制地在德行医(按入盟先后,各国医师在德从业条件不一,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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