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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体制及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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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德国是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自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至今,其医保体系历经百余年发展日臻完善。德国作为世界上发达的工业化国家,通过足够的法律保障,并在遵循“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一套相对发达和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本文就德国医疗体制、医改和医疗市场准入情况三个方面作一扼要介绍。

  对于欧盟以外所谓第三国的外籍医师在德从业,首先得满足准许入境和拥有居留许可等基本条件。德国《居留法》第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入境德国须向德国驻外机构申请并获得入境签证和第18条规定的在德居留许可。而入境签证和居留许可颁发的条件是,根据《居留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必须征得劳动主管部门的同意。该法第39条第2款还规定,劳动主管部门只有在确认外国谋职者在德所从事的职业无法在德国找到合适对象,不会对德国就业市场构成竞争和冲击的情况下,才会向外国谋职者颁发就业许可。对于(来自第三国的)外籍医师,根据《就业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他/她还须具备德国承认的外国高等学历。

  外籍医师在德从业必须获得官方许可,行医期限和性质一般都受到限制。对于中国医师来德,可按德国《联邦医师条例》颁发从业许可,但条件是必须有可从事医师职业的学历证明,且要通过德方考试。德国各联邦州负责审批和颁发许可及相关事务。

  所有具备行医资质的外籍医师,均可在公立医院、医疗中心或私人诊所从业。对于非医师性质的保健医生,按照德国《医士法》相关规定也可在德从业,但要求和审查都相当严格。

  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德国2008年共有医师421686人,比07年增加1.9%。但实际从事医师职业者为319687人,比07年多出1.5%(4785人)。08年出国工作(包括移民)的德国医师共计3065人,当年在德外籍医师总计21784人,实际从业人数同比增加7.7%。外籍医师72.2%来自欧洲,19.1%来自亚洲,4.2%来自非洲,3.3%来自美洲地区。

  在德外籍医生情况

  来源地

  2006

  2007

  2008

  欧洲(欧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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