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一保多、共济互助
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参加法定或私人医疗保险者都有权拒绝保险机构的任何形式的风险评估,任何医保机构都不能在参保者的年龄、性别及家庭成员数量方面设限。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动成为被保险人,不必额外缴纳保险费就可享受和实际参保者同样医保待遇。此外,医保费用的缴纳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各承担50%(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改由养老金基金承担)。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工资的14%左右。经济收入是决定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多少的唯一因素,它与享受医疗保险的程度没有关系,任何缴纳了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都有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权利,这使得健康人与病患者之间、高风险者与低风险者之间、单身者与有家庭者之间、高收入与低收入者之间彼此进行共济互助,充分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性质。
(五)政府和市场责任明确
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险制度中主要起到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医疗费用的作用,对医疗保险管理一直都是采取自主管理、鼓励竞争的模式。政府负责设计相关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强调社会互助,不参与医保具体事务。当发生医疗保险纠纷时,政府出面负责协调和仲裁。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现了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政策取向。
二、德国医疗改革情况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德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也面临挑战并不断进行改革。首先是收缴保险费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入不敷出矛盾日益尖锐;其次是德国医疗保险体系完全在国家监控之下运转,内部竞争不足,存在大量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问题。德国是世界上医疗费用支出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且由于人口老龄化以及医疗产品昂贵,面对逐年增加的医疗费用政府不堪重负。为解决医疗开支迅速增长的问题,德国政府被迫一再提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在过去30年中,发展到医疗保险的缴费占工资比例已从8%增加到14%以上,这等于变相增加工资附加成本,反过来又对就业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形成恶性循环。
为解决这些问题,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先后多次进行了医疗保险体制改革:1)92年推出《医疗保险结构法》,对全额报销的医疗保险制度作出调整,由保险公司、参保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医疗费用;2)96年推出《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针对住院和康复治疗的保险形式进行改革,提高就医自费比例;3)98年推出《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对医院的权利进行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医院以创收性处方作为盈利行为;4)2004年起开始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医改的原则是继续坚持团结互助、社会共济的基础上,增强国民对医疗健康的“自我责任”,一方面鼓励投保人积极参加与疾病预防及及早诊治计划,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承但部分医疗费用;5)06年11月推出医保改革方案,重新调整国家、医生(医院)和参保人之间关系,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邦范围内统一的健康基金,统一法定医保费率,建立全德统一的法定医疗保险总会,注重用药的经济性,将效费比作为重要指标来指导药品的生产和使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