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
一、本保险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二、本保险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单利益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延迟通知,使本公司增加的额外勘查和检验等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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