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有常住人口1404.8万人,其中18岁以下儿童有206.6万人,约占全市人口总数的14.7%。今天的儿童是未来成都现代化建设的主人,培养体魄强壮、人格健全、知能并重的下一代是提高人口素质、建设千秋大业的基础。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一向以认真和负责的态度,贯彻《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在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实践中,高度关心和重视城乡儿童状况的改善,不断采取措施缩小儿童生存、发展的区域差距,保护儿童权利,保障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和整体素质。同时在全社会倡导树立儿童优先的公民意识,为儿童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环境。近十年来,我市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不断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基本状况,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为使全市群众更为全面地了解成都儿童状况,了解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为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所做出的努力,以及在儿童发展方面还存在尚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儿童权益保障
市政府积极推动儿童工作进一步走向社会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继2000年《九十年代成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顺利达标以后,2001年,市政府根据成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筹安排,正式颁布了《成都儿童发展规划(2001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以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姿态,结合成都实际,确定了到2010年儿童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保护五个发展领域及各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全市19个区(市)县都依据《规划》,制定了本地区执行目标,全市范围内实现《规划》的措施和工作是扎实而有效的。
政策保护。成都多年来致力于通过地方性立法来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进而使儿童权益的保护法制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成都先后出台了《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意见》、《成都市预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办法》、《关于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的实施意见》、《成都市社区妇幼保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成都市出生缺陷干预工作(2006—2010年)规划》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对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基本健康和保健、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教育和文化活动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均有规定,使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框架和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完善、行之有效。
组织保障。为了切实保护儿童权益,成都的立法、司法、政府等国家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以监督、促进和实施保护儿童工作,保证儿童事业健康发展。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地方性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委员会内设立了妇女、儿童专门小组,配有专职人员。市政协设有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其职责之一是监督和促进有关儿童、青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并就这方面的问题和情况向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成都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是市政府促进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机构,两个委员会都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主任,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规划》,为儿童办实事。各区(市)县组建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并指导当地的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团体和组织也承担了大量保障儿童事业发展任务。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