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后次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
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参保的,随参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首次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其监护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选择独立参保或随母参保,对选择独立参保的应完清有关费用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以上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参保全额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普通门诊费用
定额报销
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管理,定额标准每年按照我市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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