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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用行政手段推广商业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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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对于重疾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治疗费用,医保发挥的作用有限,适当的商业健康险就成为填补这一缺口的重要工具。
   《医改要防止颠覆性错误》一文(见2015年2月6日求是网)中提到,医疗保险商业化、医疗服务市场化、医药利益集团固化是医改的主要危险。其中,对于后两条已经有不少讨论。而医疗保险商业化的风险,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医疗保险是管“钱袋子”的,保险出了偏差,就会从源头上损害整个医疗卫生体系。从国内外理论和实践来看,商业医疗保险只能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并加以严格监管,如果医疗保险走上商业化道路,将导致医疗费用高涨、公平性下降,带来经济和社会风险。
 
  我国把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的必要补充,是需要的、有益的,这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但是,商业保险是市场行为,应该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但目前的一些思路,过于夸大商业保险的作用,特别是个别地方和部门通过行政手段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的做法,已经偏离了中发[2009]6号文件把商业保险作为补充的定位,将导致严重风险,亟待得到纠正。
 
  一、关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几个基本事实
 
  发展商业保险究竟好不好、该不该?首先要用事实说话。这里讲几个基本事实:
 
  事实之一: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仅占保费收入的36%左右。
 
  也就是说,参保者交给保险公司一百块钱,到头来报销的费用平均只有三十六块钱。这个数字是根据2015年2月10日《解读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的新闻报道中提到的两个数据计算的。其中介绍:“2014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587亿元,同比增长41%”,也就是说,2013年保费收入为1126亿元。这篇材料在另一处又介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医疗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为1.3%”,而2013年全国卫生总费用是31661.5亿元,其1.3%就是411.6亿元。也就是说,2013年,全国商业保险公司一共从顾客手里收取健康保险保费1126亿元,但其中用来报销给顾客的只有411.6亿元,仅占36%。
 
  从理论上说,保险的作用是“互助互济”,一个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金,理想状态应该接近100%用来支付给患病的投保者才对。政府举办基本医保秉持的就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收多少,报多少,不留或少留结余,为此基本医保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费用是由财政另外拨付,而不能把群众缴纳的保险费作为医保机构的收入。但商业保险公司没有这个限制,商业保险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结果就是其赔付支出只占保费收入的36%,把保费三分之二的“大头”变成了自己的结余,转化成了收入和利润。(即使考虑到一部分商业医保是积累性的,这个比例也是太低了,因为我国商业保险已经有十多年快速发展历史,长期保持如此低的赔付率是不合理的)。从这一点上看,商业保险的所谓“保障效率”远远低于基本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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