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用行政手段推广商业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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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对于重疾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治疗费用,医保发挥的作用有限,适当的商业健康险就成为填补这一缺口的重要工具。
第二,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应该回归到“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角色,而不能用行政手段推动商业保险发展。商业保险是非基本需求,是市场行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部门不宜用“有形的手”来推动商业保险的发展,更不能把商业保险市场的增长作为保监会的政绩。如果这样的话,就不可能从人民利益出发,真正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三,对“居民大病医保”的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数据向全社会公开。对于试点地区,商业保险公司到底收了多少钱、报销了多少钱,成本是多少,利润是多少,基本医保基金收了多少钱,报销了多少钱,报销比例是多少,要把详细的数据向社会公开,接受第三方的评估和社会监督。不能由保险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自己评估商业保险的效果。
第四,商业保险公司参加医改,经办基本医保,是可以鼓励的。但是,必须单独成立医保经办企业,只提供经办服务。经办企业和原商业保险公司必须脱钩,不能有任何经济联系,更不允许经办企业把医保患者信息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不允许“搭车卖保险”,把患者信息用于营销和盈利。医保经办企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必须实现充分竞争,公开招标,财务信息透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