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县常住农村户口,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负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山东省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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