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所在县(区)民政局审批;
(六)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菏泽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病医疗救助金由县(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县民政局审定大病医疗救助金额应当核减下列费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
(二)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医前救助金;
(四)工会或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给予的单病种医疗救助金;
(五)其他单位或社会给予的帮扶救助金。
申请人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应当主动提供上款规定有关费用的凭证。
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时,定点医院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协助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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