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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保险业 十大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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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的过去并不代表着什么都走过去了,恰恰相反,有许许多多的事情值得我们去反思和思考,在2010年,中国的保险业发生了这样的十件大事,可以为保险业的2010年画上注脚……

  3、新保险法“如实告知”惹争议

  “不可抗辩”第一案催生司法解释出台

  事件回放: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新保险法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如今,这部新法律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不可抗辩”条款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第一案”。投保人王某于2002年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和昆明分公司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2年至2006年,王某均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2006年,王某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并于2007年接受了换肾手术,之后王某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赔,并在《理赔处理意见书》中表明被保险人未实告知患有慢性疾病。而王某则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不符合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本案当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适用新保险法。原告认为,被告在事发两年之后、开庭之前才拿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且没有递交给原告,因此适用新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应全额理赔。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可以在30日之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保险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起至10月30日前都有权解除合同。

  点评:区别于旧版保险法,新保险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作为国际保险业惯例,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保护投保方利益,规范保险人行为和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赢得了一片喝彩,业内学者普遍认为,此举将在防止国内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保护保险消费者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以及解决投保人“投保易、理赔难”等方面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一部新法律的出台势必也会带来新旧法律衔接的新问题,不可抗辩条款“第一案”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诉讼双方对于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解。当然,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但新保险法中未对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设置除外情形,这却是与国外通行做法有所差距的。目前,美国、德国和澳门特区的保险法均规定,若有确凿证据证明客户属于恶意带病投保或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为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有效防范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平衡,通过司法解释来具体界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新旧法律衔接的条件显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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