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险公司股东准入门槛提高
银行参股保险“热情不减”
事件回放:2010年5月21日,历经多轮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终于露出真容,《办法》提高了股东准入门槛,并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作出了规定。
在此前后,2010年2月,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收到银监会、保监会通知,同意受让北京首创集团持有的首创安泰人寿50%股权;10月28日,工商银行与法国安盛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就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买卖交易达成协议,工商银行以12亿人民币价格收购金盛保险6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金盛保险将更名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点评:根据《办法》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稳定且有盈利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还需要满足“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条件。若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则须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而且该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须为A级以上。此外,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这也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明确提出的要求。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此次《办法》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股东准入门槛,这对于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维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大银行、小保险”的金融产业格局,使得资产规模占绝对优势的商业银行,纷纷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保险公司牌照。业内专家认为,相比国内银保合作模式,国际上普遍的“大保险、小银行”股权合作,更有利于形成双赢局面。如果国内银行只是用自己的资源来养活保险公司,那么,这种金融集团的发展前景并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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