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住院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之日起(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六、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或误服药物;
七、牙齿治疗、美容、整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八、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妊娠相关疾病以及生育、流产、堕胎、难产、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服务;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书面声明的除外)。
第四条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附加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日住院现金利益、住院医疗费用利益、门急诊医疗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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