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期满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期满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将按月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第十一条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
二、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三、本附加合同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或主合同减额缴清,本公司将按月比例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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