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于2010年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并附加保额8000元、给付比例80%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和150元一天的住院津贴保险。今年4月10日,王女士因急性化脓阑尾炎住院治疗,并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共支付医药费8600元,社保报销4100元。
4月30日,王女士出院后立即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和各类单据。按照周女士的计算方式: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应该是全部医疗费用的90%,即8600元,报销3960元=(8500-4100)*90%,门急诊医疗利益100元/次,再加上20天的住院津贴3000元,共计获得理赔款:7060元,可保险公司实际赔付和王女士的预估相差赚2千多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并不是被保险人所有的医疗费用都能获得保险理赔。在住院天数的计算上,在医疗费用方面,医疗保险的理赔项目通常需要床位费、医保范围外自付费用和医疗费用,再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
据了解,不少住院津贴型的医疗保险都会约定免赔天数,通常不会超过3天。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加强被保险人自我管理能力的一种要求,如果没有设定免赔天数,那么很可能造成医疗资源和保险资源的双重浪费。这种免赔天数以一年为限,当被保险人一年中第二次住院,将不受免赔影响。
可惜的是,王女士当初在计算理赔金额时,没有认真阅读条款,也没有到保险公司进行任何咨询。
由于绝大多数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与社会医疗保险相同,因此被保险人发生的医保外治疗费用都是无法获得理赔的。同时,被保险人在选择医疗机构的时候,要记得去符合保险条款规定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否则可能遭到全额拒赔。
购买医疗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充医疗费用增长带来的财务风险,但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不一定可以获得全部医疗费用的理赔。作为中高收入人群来说,投保医疗保险还可以减轻误工造成的损失。一些高档的医疗保险,保险范围不仅涵盖社保和自费的所有医疗费用,而且给付比例高达80%-110%,附加每日住院津贴保险可弥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收入损失。
中宏附加康宝综合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每年续保、不参与分红,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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