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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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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被总结为:基数大、速度快,而又底子薄、负担重,是“未富先老”,称为“跑步进入老龄化”。

2、反对延长现行退休年龄的观点

持此类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延长退休年龄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出发论述的。有学者认为推迟退休对城镇正规部门就业的影响会比较大,尤其是对大学生的就业影响最为严重,因为大学生一般的就业单位是正规部门。而且,退休年龄的延长会使企业多交几年的保费,另外接近退休的工人的生产率比较低,这样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所以他反对提高退休年龄。

有学者认为就业岗位需求并非无限。近几十年内处于黄金劳动年龄的人将保持较大比重,此后将慢慢进入老年社会,故在近期让处于黄金劳动年龄的人就业对社会是有益的,如延长退休年龄将会使这一优势转化为社会负担,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利。所以,在最近几十年内不宜延长退休年龄。

虽然有些学者不主张提高退休年龄,但国内外学者的主流观点是:抑制提前退休,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和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各自主张的理由虽然有些差别,但是总体来说,主要是从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缓解养老基金支付失衡问题,减轻代际养老负担等方面,论证了中国必须实施对退休年龄的调整。

三)中国退休制度中退休年龄的演变

1、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1953年修改后的《劳动保险条例》对退休年龄的规定未做变动;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中,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到55周岁,这一法定退休年龄一直沿用至今。

2、改革开放后至今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继续使用《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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