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职工和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被一名职工同时使用。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四)有关退休年龄调整讨论的背景
1、非正常退休现象严重
国务院在1993年4月20日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明确指示:“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有些国有企业职工的“内部退养”政策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得到严格的执行,而是被这些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效益持续下降的国有企业当成了减员增效的最佳途径。
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走调变样,严重背离了国家制定此项政策的初衷。一些国有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采用一些不适当的手段,安排职工“内部退养”。有些则是职工本人利用假病残证明办理“内部退养”。
这种做法不仅使大批未到退休年龄的有技术、有经验职工提前退出了工作岗位,造成劳动力资源浪费;其次,由于多数提前退休者身体状况良好,有一定的技术专长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一方面享受着养老金待遇;另一方面,又很容易在其他单位找到工作,这就加大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难度,加剧了就业矛盾,增加了就业压力;再者,提前退休加重了年轻一代的负担。从退休职工赡养率的角度考虑,大量人员的提前退休使赡养率增大,从而加重了年轻一代的负担。更重要的一点是,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负担。
2、中国企业缴费率上升空间较小
从税制优化理论的观点出发,判断缴费率是否过高,主要是看其是否对企业投资、劳动力市场配置、私人储蓄和消费等因素产生了较大程度的扭曲,如果缴费率导致私人储蓄、消费的过度下降,或对企业的投资积累能力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或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失业,这说明当前缴费率过高,应适度下调。中国政策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20%的统筹部分缴费率超过了美国(7.65%)、德国(6.2%)和日本(6.2%)等国家的企业缴费率,高缴费率已经使企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负担过重,提高费率的空间已经非常小,继续提高企业费率无疑将加重企业的负担。
在开放的经济中,提高企业缴费率将影响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因此,缴费率的提高又受到国际竞争的制约。经国外学者统计证明,根据平均值计算,雇主缴费率每增加10%,就会使国家的竞争力得分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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