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六十天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五周岁的生效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条款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生效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条款的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生效周年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条款的效力终止。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周年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条款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