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交费期内投保人身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6、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借款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单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点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条款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