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
身故;
7、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条款的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现
金价值表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