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条款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周年日止。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二十二、二十五周岁的生效周年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