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解释)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工作原则)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