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加医保后是否所有的药品和治疗都可以使用?
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这两个目录以外的药品和服务项目不属医保支付范围。《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和项目,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3%,个别药品另有规定,在社区医院使用的61种药品自付比例为1%),再按医保待遇支付。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的,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
七、医疗费累计如何计算?
一个年度内每次结算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因使用乙类药、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转外就医发生医疗费中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的部分,以及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及起付线累计。参保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的标准按办理医疗费结算时所在年度和对应的人员身份确定。
八、是否所有情况下看病都属于医保支付范围?
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等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
九、参保后如何看病就医?
参保人员可选择市区定点医院进行门诊、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指定治疗医院进行特殊病种治疗,就医时应主动出示本人《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包括《医保卡》和医保病历,以下简称《医保证历本》),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急诊住院未及时使用《医保证历本》的,应在24小时内补办。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中需要到药店进行处方外配的,可要求医院在门诊处方上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并由医院在医保系统中进行登记,然后到医保定点药店进行药品外配,但不能持《医保证历本》直接到药店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