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些特殊情况如何办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需进行下列治疗的,应事先办理核准手续。未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十一、参保后可以在外地看病吗?
参保人员到外地就医,按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以下手续,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报销;未办理手续的,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1、因病需转外地就医:由宁波市区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代为申报,并将《转院介绍信》交予个人。转往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支付15%;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20%,二级、一级及其它医院25%,再按我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样待遇结算。
2、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核准手续办理:老年居民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参保人员应持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证明、异地居住地的居住证明、《医保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填写《异地居住申请表》,办理核准手续,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不再受1至2家医院限制。自办理核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异地定点就医待遇,其在市区定点医院的医保卡结算功能同时暂停。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再到办理核准手续的医保中心报销。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在6个月内不可撤销。参保人员由异地返回时,持《异地居住登记表》、《医保证历本》到办理核准手续的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定点撤销手续。
除老年居民外的其他参保人员不能办理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