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医疗费中哪些需要个人支付?
医疗费结算时单据中有4个部分需要个人支付,包括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及承担:
(1)个人自费:指不属医保《目录》范围、全额由个人支付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等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
(2)个人自付:指属于医保《目录》范围但应由个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要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转外地就医需个人先自付15%、20%、25%,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
(3)个人自负:指门诊和住院起付线内医疗费,由个人支付,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
(4)个人承担:指超过门诊、住院起付线后及在特殊病种治疗时,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包括封顶线以上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
十五、育龄妇女参加居民医保后,生育医疗费如何报销吗?
从2010年9月1日开始(以《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出生日期为依据),连续2年及以上参加居民医保的育龄妇女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统筹基金按1200元至2000元的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分娩时可直接到市区定点医院就医,住院分娩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申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填写《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医保证历本》;《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分娩住院的出院小结、有效的医疗票据(要求印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盖有收费单位收费章,姓名无误)、医疗费明细清单等资料;参保人员银行卡或存折。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资格及费用定额支付标准,按新生儿出生日期对应的居民医保年度和对应的参保人员身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