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百年人寿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百年人寿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百年人寿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百年人寿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百年人寿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百年人寿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百年人寿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百年人寿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百年人寿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百年人寿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