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百年人寿。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百年人寿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百年人寿,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百年人寿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百年人寿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百年人寿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公安部门、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百年人寿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百年人寿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百年人寿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百年人寿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百年人寿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百年人寿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百年人寿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百年人寿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