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百年人寿。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百年人寿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百年人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百年人寿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百年人寿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百年人寿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