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一条
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协助配合完成少儿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社保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该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社保机构部门预算。
第三章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统一于每年9月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的参保人,从按规定缴费的当月起享受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时间申请参加的,参保人从按规定缴费的当月起享受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的本市户籍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停止缴交少儿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的少儿医疗保险年度起停止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经市社保机构核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前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和手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专科基本医疗费用(以下统称大病门诊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前款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及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经市社保机构核准,在少儿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器官移植手术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核准报销,其他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