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由市外转出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再转诊的医疗机构应是与市外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十二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备案。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转诊条件和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转诊的,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市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办法结算。由市社保机构负责审核转诊的,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市社保机构负责审核报销。
第六章
少儿医疗保险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少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如实申报少儿参加少儿医疗保险和免缴少儿医疗保险费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五条
市社保机构制作《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证》,作为参保人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定点医疗单位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在诊治、记账等环节认真查验《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证》。
第四十六条
市社保机构在进行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并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密。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征收单位、卫生部门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少儿医疗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经核实后,市社保机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查实违法、违规数额的20%,由市社保机构从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举报和奖励规定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社保机构应会同卫生、价格、药品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参加对象以外的人员办理了少儿医疗保险的,该参保人的少儿医疗保险关系无效,对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市社保机构应当追回。
第五十条
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追回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将本人少儿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对病历、处方、费用单据等弄虚作假而多报或者冒领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市社保机构依据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市社保机构可依据协议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进行住院治疗,或任意延长参保人住院时间,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账或未经参保人同意将其收入超标准病房的;
(四)采取其他手段增加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第五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少儿医疗保险年度",是指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