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住院时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报销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
(二)费用明细清单;
(三)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本人少儿医疗保险证;
(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存
折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因急病在市外医院住院的,还应在入院后1个月内,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市外就诊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保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
(一)经市社保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保机构核准报销;
(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保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保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应当先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经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送医务办和医院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按照市社保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规定,属于需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疾病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后,即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第三十九条
按照市社保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规定,属于由市社保机构转诊的疾病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后,须到市社保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方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第四十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