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可到市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安置和置换人工器官的费用。
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最高限额为:人工心脏起搏器15000元、人工心脏瓣膜8000元、人工关节5000元、人工晶体1500元。
第十七条
特殊医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特殊医用材料费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最高限额为:心血管内导管1200元、心血管内支架11500元、心脏血管内球囊6500元。
第十八条
少儿医疗保险实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线)制度,即少儿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金记账范围、起付线以下的,基金不予支付。
本办法规定的大病门诊费用,不实行起付线制度。
少儿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市内二级医院400元,市内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600元。
同一少儿医疗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每次住院起付线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依次递减100元,直至起付线为零。
第十九条
少儿医疗保险基金设立少儿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与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不满1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1年不满2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2年不满3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3年不满4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4年以上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条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者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10000元以上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第二十一条
根据少儿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特点,市社保机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少儿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个别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