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业务办理
1、参保对象: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
(2)无业或无固定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村戤社户。
(3)下列人员不列入本细则实施: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人员;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镇属街道企业老职工生活定补的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已参加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
2、参保办理流程
(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顺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慈溪市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役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3)镇(街道)审核后,在每月15日前把参保人员信息输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将参保人员的《登记表》、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农保处”)。
(4)市农保处对各镇输入的参保人员信息与参保人员登记表进行复核,并将人员信息与其他重复享受险种进行对比,确认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后,生成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名册,于每月17号返回到各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5)各镇根据市农保处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名册收缴保费,并于每月20日之前将保费缴纳至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镇业务经办人员将已缴费人员在计算机系统做出缴费标记,同时将以下材料报送到市农保处:
①各镇解缴到市财政专户的银行缴款回执;
②参保人员的《缴费手册》、次月享受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证》硬卡;
③《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册》;
④《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
⑤分年缴费人员,符合享受条件时,填写并上报《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核准表》,并提供一份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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