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缴费证;
2、参保人员身份证;
3、《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转保申请表》。
具体转移办法:
(一)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办法
1、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职业变动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时,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时中止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或55周岁)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退还手续;也可终止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直接把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C档缴费人员包括划入统筹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按实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8/20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下12/20划入统筹基金。缴费年限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办法进行衔接:一是折算,即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资金除以办理转移手续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二是补差,即按办理转移手续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补缴从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至办理转移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资金抵冲并补足差额后,其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职业变动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费;对不愿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在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55周岁)时由本人作出选择,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把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缴费按上款规定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缴(补)足15年(补缴及后延的具体政策按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选择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把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转移资金的2/3记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下1/3划入统筹基金,并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办理转移手续当年度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档缴费标准,折算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老农保的转移衔接办法
1、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老农保停止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业务。即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不再继续缴费,未参加老农保的人员不再办理新增业务。
2、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现尚未享受老农保待遇且又符合《暂行办法》参保条件的,可申请转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终止老农保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选择按实退还,也可按以下办法进行衔接:把老农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办理衔接时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当月个人负担部分为缴费标准,折算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月数,折算月数相应的社会统筹部分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4:1的比例承担,但到达享受年龄时,政府累计补贴年限不得超过15年。
3、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月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符合《暂行办法》参保条件的,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也可申请转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在终止老农保关系,退还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后,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4、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或不愿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新老农保衔接的,仍按老农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土保的转移衔接办法
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若符合土保参保条件的,可以退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终止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把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选择C档缴费基数的未享受人员包括统筹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抵缴土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选择放弃土保,继续按规定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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