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对原已选择土保生活补助的人员,不论其是否已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均可转办土保的缴费档,个人缴费按改办时的土保各档缴费标准确定,待遇从补缴后进行调整,以前的待遇差额不再补发,市、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再进行结算。对原已选择土地安置补偿费分年支付的人员,在改办一次性支付手续后,也可按本细则参保或按慈政办发〔2003〕108号文件规定参加土保的缴费档。改办一次性支付的手续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经镇(街道)、村两级组织审核并出具证明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解除分年支付协议,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二)对存在信贷关系的,申请人首先要与贷款银行处理好信贷关系,以此作为终止分年支付协议的前提条件,即申请人必须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提出终止分年支付协议的申请。
(三)解除分年支付协议后退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先统一拨付到村,再由村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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