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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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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该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在首次参保时一次性缴清当年社保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以后每社保年度缴纳1到2次,原则上在年底一次性缴纳。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后的养老金标准为:A档100元、B档150元、C档20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分别为:A档40元、B档60元、C档80元)。

  今后,养老金的调整参照我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确定。同时,对待遇正常调整后到达享受年龄的人员,其首次核定的月养老金包括以前历次待遇调整额。

  3、分年缴费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在到达享受年龄的当月,填写《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以村为单位负责申领养老金相关手续,经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初审后,报市农保处核准,核发《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证》,自到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一次性缴费人员可不填写《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核准表》直接办理领取手续。

  4、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农保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每月十五日为农保养老金发放日,由各镇(街道)统一向农保处领取养老金存折,再分发至各村(社区、居委)、个人。

  5、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教期满后再予办理,待遇自办妥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在享受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待遇,填写《慈溪市社会养老保障(险)养老金暂停发放申请表》,在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填写《慈溪市社会养老保障(险)养老金恢复发放申请表》,经市农保处核准,重新按原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必须在其死亡后30天内持民政部门发放的火化证明,到所在村开具《慈溪市社会养老保障(险)退保证明》,通过村向市农保处办理养老金享受待遇注销和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对冒领养老金的有关人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追回已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各镇对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享受资格认定。每年一月农保处将《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XX年度享受资格认定名单》下发给各镇,各镇在当年四月前将《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人员XX年度资格未认定名单》提交给市农保处,农保处将对这类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待此类人员提供领取资格后再恢复发放。

  8、各村(居委、社区)每月需按规定报送《慈溪市农保处自然减员调查月报表》。

  五、退保业务办理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缴费证》、身份证及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在填写《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终止申请表》后,经市农保处核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员因户口迁出本市,不再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相关证明材料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2、参保人员死亡的,向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3、参保人员到达享受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且本人又不愿按规定补缴的,向本人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4、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到达享受年龄时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选择转移或退还。

  六、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的转移衔接办法

  参保对象有转往社保、土保的,持下列材料,到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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