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农保处凭各镇解缴到市财政专户的银行缴款回执作为参保人员已缴费的依据,为其核发《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简称“缴费证”),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养老保险金发放等业务。
二、缴费和申报基数业务的办理
1.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该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在首次参保时一次性缴清当年社保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以后每社保年度缴纳1到2次,原则上在年底一次性缴纳。
2.缴费标准由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2007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暂定为:A档400元、B档600元、C档800元。今后各档缴费基数若有调整,按调整后新公布的基数确定征缴额。参保人员原则上按首次确定的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若要求调整缴费档次的,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请表》,由各村汇总后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于每年的4月20--5月30日将信息调整情况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报市农保处进行复核确认,以后按调整后的档次确定征缴额。缴费比例定为15%,其中: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统一享受政府按B档缴费基数5%的补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费。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暂停参保缴费。恢复缴费后可全额补交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时执行的各档标准确定,政府不予补贴。
4.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可以享受政府补助条件的人员,最迟必须在2009年4月20日前办妥缴费参保手续。今后,到达享受政府补助条件年龄的人员都应当及时参保,对未按期参保的人员,在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需要补缴的,须先由本人全额补缴延期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时执行的各档标准确定,政府不予补贴。对2007年12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则不受上述参保期限的限制。
三、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1、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1)按缴费基数的10%记入个人账户的本金;
(2)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2、每年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一个缴费结算年度。市农保处每年通过村向参保人员出示个人账户对账单,对账单主要内容包括:上年末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额;本年的缴费月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记账本金和利息;本年末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额。
3、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不间断计息。
四、养老金领取及后续管理业务办理
1、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男性年满6O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
2、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计发办法按《暂行办法》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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