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原规定的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病种范围、申办程序、结算方式、享受待遇等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凡参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特殊慢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长期门诊。
二、特殊疾病病种
(一)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包括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二)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四)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五)糖尿病伴并发症;
(六)肺源性心脏病;
(七)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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