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直单位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兰劳社发[2006]8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助。
(七)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也按参保地标准执行。发生地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半年结算一次。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及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药物派罗欣(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参保患者治疗及药品费用按本地标准执行。
特殊疾病门诊长期治疗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通知前已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仍按原批准时限及待遇支付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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