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就医程序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时,应出示《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手册》,接诊医师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后,使用《病历处方手册》的专用处方,并详细记录病情和治疗方案;实施与特殊疾病无关的检查和药品及诊疗项目时,不得使用专用处方。
(二)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专诊医师应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的范围内,为参保人员制定治疗计划,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三项目录》内部分支付及《三项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时需征得本人同意并在病历上签字,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对长期门诊患者建立健康档案,以备我局随时核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按照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三)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按批准的特殊疾病,在本人《申请表》中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除定点门诊)和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诊治和购药。本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不允许到兰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购药,否则发生地费用个人自理。
(四)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因病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特殊疾病有关待遇。出院后在享受期内可继续门诊特殊疾病的诊治。
(五)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在有效审批期限内不能变更。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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