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费用结算
(一)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必须严格执行《三项目录》,参保人员按审批病种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扣除个人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费用及《三项目录》内部分支付费用的20%,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患者在诊治、购药时刷卡自动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现金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局按月核拨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
(二)参保人员审批后确定的病种年度内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病种支付标准享受长期门诊待遇,未审批的病种发生地费用不予支付。
(三)原长期门诊规定的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按照兰医保[2006]42号文件执行。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其它相关费用的报销比例也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四)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药物派罗欣(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参保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专家出具专用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兰州市医疗保险局由专家审批;审批后派罗欣根据审批使用剂量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此费用不计入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所确定的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五)患多种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同时申办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单一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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