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2、解读: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将会被认定工伤。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被认定工伤,即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由于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新《工伤保险条例》将排除工伤认定的犯罪行为局限为“故意犯罪”,并删除了“ 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所以上述行为导致的丧亡将会被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条规定可以视为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
(三)调整部分
1、条文: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解读:本项规定与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较做出了较大调整。原《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此次修改,扩大了事故的范围,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轻轨、地铁)、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导致的人员伤亡均被划入到工伤范围。
但是,相比较原《工伤保险条例》而言,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不区分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哪怕是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也将其认定为工伤。本次修改后的认定标准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只有员工负“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员工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将不会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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