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解读:相比较原《工伤保险条例》而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应提高,分别是:一到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额度为三个月的本人工资;五到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额度为两个月的本人工资;七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额度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伤残待遇支付主体变更
(一)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条文: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解读:原条例规定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此次修改,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转归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降低了用人单位的分担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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