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文:第三十条 第四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解读:原条文规定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此次修改取消了原单位伙食补助标准70%的规定,同时伙食补助费与交通费、食宿费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用再负担上述费用。
五、工伤认定程序变更
(一)缩短认定期限
1、条文: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解读:对于简易的工伤案件,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由此可以缩短认定期限。原期限为60日。
(二)增加复检期限
1、条文: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解读:原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述复检的期限没有规定,此次增加了复检的期限,增强了操作性。
(三)取消复议前置
1、条文: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略)
2、解读:原条例规定为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结论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规定导致工伤认定异议程序的复杂与期限的延长,加大了当事人的负担。新规定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此次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改变了以前《工伤保险条例》的弊端,对以后的用人单位及员工的工伤处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仅是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部分的肤浅探讨,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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