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条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解读:此项修改大大提高了工亡补助金的标准。
原条例规定为“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工伤导致人员死亡的赔偿标准远远低于侵权导致人员死亡赔偿标准的现象将会彻底扭转,也将大幅加大拒不办理工伤保险单位的赔偿数额。进而加大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工伤保险的风险。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条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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