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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养老保险制度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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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是台湾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内容包括劳工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军人保险、“国民年金”制度等诸多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不乏问题的存在。

  养老保险是台湾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内容包括劳工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军人保险、“国民年金”制度等诸多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不乏问题的存在。对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对大陆地区逐步建立与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台湾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劳工保险

  劳工保险是台湾社会保险中举办最早的制度。早在1950年3月,台湾地区便开办了劳工保险项目。1958年7月,台湾地区制定并颁布了《劳工保险条例》,嗣后,《劳工保险条例》顺应台湾社会情势的变化,前后历经14次修订。目前,《劳工保险条例》总计79条,对劳工保险项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按照现行《劳工保险条例》,在台湾地区,凡年满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劳工,均应参加劳工保险。鉴于劳工的具体情形不完全相同,劳工保险亦相应地划分为强制纳保、自愿加保和特殊情形的继续加保三种。《劳工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强制纳保对象有8种。此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身心健康之未满15岁劳工”,也应强制加入劳工保险。至于自愿加保的对象,《劳工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为“上述各业以外的劳工,以及雇佣未满5人者的员工、实际从事劳动的雇主和参加海员总工会或船长公会为会员的外雇船员”。《劳工保险条例》对特殊情形的继续加保对象作了如下规定:“凡应征服兵役者,派遣出国考察、研习或提供服务者,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订有期限者,在职劳工年逾60岁继续工作者,或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者,均得继续参加劳工保险。”据统计,截至2009年4月底,台湾地区参加劳工保险的投保单位数约为469757个,被保险的劳工人数约为8820139人。

  劳工保险必须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应依被保险人当月投保薪资及保险费率计算。目前,劳工保险的保险费率为7.5%,而所谓月投保薪资,是指由投保单位按被保险人的月薪资总额,依投保薪资分级表的规定所申报的薪资。在保险费的负担比例上,强制纳保的前6种对象及自愿加保的前3种对象,其普通事故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20%,投保单位负担70%,由政府负担其余10%。至于其他各类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负担比例,《劳工保险条例》也分别不同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

  劳工保险给付项目中的老年给付采取“待遇确定制”,凡年满60岁且缴纳保险费满15年者,可以领取老年年金给付,并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1)缴纳保险费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0.775%计算,并加计新台币3000元(2)缴纳保险费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1.55%计算。当然,符合条件的劳工也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老年给付,其标准为:缴纳保险费合计每满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1个月;缴纳保险费合计超过15年者,超过部分,每满1年发给2个月,最高以45个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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