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平性不足
在台湾的养老保险制度中,“身份”色彩浓厚,不仅养老保险项目是按照“身份”建立的,而且在保险费率、给付标准等方面也因“身份”的不同存在明显的差异。总体来看,公教人员与军人有相对较好的老年保障,而劳工阶层与享受“国民年金”民众的养老保障水平则较低。而且,前者享有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而后者则凸显“自助性”特征,财政支持十分微弱。很显然,保障程度的不均衡造成了社会再分配在养老保险领域的不公平,从而容易导致不同“身份”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对立乃至仇视,并引发潜在的社会矛盾。
(三)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
由于台湾地区养老保险存在“碎片化”问题,导致政府在对各类养老保险项目的管理上也无法统一。例如,从主管部门来说,劳工保险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作为主管机关,公教人员保险则由“铨叙部”主管,而军人保险的主管机构为台湾“国防部”。这种彼此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非常突出,导致在社会保险的管理方面无法做到集中统一。而管理部门的不统一,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管理所需的成本支出,造成了管理资源的浪费。
三、台湾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对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是为了能从中得到些许启示,并在大陆养老保险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中予以借鉴。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注意:
(一)抓紧制定《社会保险法》的配套规范
台湾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已经实现了通过立法来引领和规范养老保险项目的实施。但在大陆地区,长期以来,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对法律的价值缺乏充分的认识。在养老方面,多年以前,大陆地区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来规定不同人员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养老保险体制初步建立后,政府通过政策来调整养老关系的传统做法虽然有了初步的改变,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没能够制定出专门的法律来实现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调整。因此,多年来,社会各界要求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持续高涨。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终获通过,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不少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应当及早地予以明晰,作出具体的配套规范,而不应旷日持久地处于待定的状态,否则,这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方面就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社会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就面临着被架空的危险,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保险法》在实施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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